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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中常见问题详解

一、企业公示信息内容

(一)年报信息

1、基本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应当报送: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2、党建信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年报同时应当报送党建信息,包括: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党组织建制,负责人是否为党员,负责人是否为党组织书记等信息。

3、社保事项:根据《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社会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4、统计事项:根据《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提醒:企业控股情况是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二)即时信息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应当报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请注意: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摘选)

(一)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企业公示信息实践常见问题友情提醒

1、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填写不准确,通过填写的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漏填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提醒:通信地址一般填写工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网站、网址等应填写正确完整。

2、企业有对外投资、购买股权、对外担保等信息,随意填写,导致对外投资未公示或者公示错误。

提醒:填写人员应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了解情况,查询企业长期投资明细或者公司决议、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等,认真正确填写。

3、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错误地填写为所有或者部分股东。

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应公示的是发起人的认缴和实缴信息。发起人是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年报年度该发起人的股份已转让的,按转让后的认缴和实缴信息填写。

4、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出现股东遗漏或者股东之间股权比例错误。

提醒: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填写,股份公司按照章程及股东名册记载的发起人出资信息填写。年报公示的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截止时间点为该年度12月31日止,即时公示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时间为最新章程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如存在多次未公示的,要从应当公示的信息按顺序填写;如最新章程记载与工商登记备案信息不符的,建议及时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

5、认缴出资时间错误地填写为成立日期,有的直接将新股东转让时间作为认缴时间。

提醒:认缴时间应填写章程约定的时间,如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时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内缴足,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日期是2016年1月2日,认缴时间就是20年后的时间,即2036年1月1日。如存在股权变更的,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认缴注册资本未增加的,认缴时间为转让前章程约定的原股东的认缴时间,章程对认缴出资时间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时间填写;二是认缴注册资本增加的,其中原来注册资本认缴时间为转让前股东的认缴时间,章程对出资时间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时间填写,新增的注册资本认缴时间为当前股东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的认缴时间。

6、未依据公司章程中出资方式的规定填写,导致出资方式与实际不符。

提醒:出资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有混合的,要全部填写完整。

7、没有正确区分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认缴制企业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错将认缴金额填写为实缴金额。

提醒:实缴货币出资的,实缴时间为股东实际缴入公司基本户的时间; 非货币出资的以权属转移时间为实缴时间;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以公司财务报表调整的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为实缴时间。

8、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信息公示时出现两种错误,一是年报时在股东出资一栏中随意填写,且在“是否发生股权转让”一栏中未公示股权转让或者公示的转让比例错误。二是未按规定在即时信息公示中公示,股权转让的变动情况填写不完整。

提醒:填写人员应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了解情况,未查询公司相关记录,年报时,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为当年度。即时信息公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为2014年10月1日以来变动情况。

9、会计信息可能因疏忽出现的错误:一是公示的会计报表数据与年度会计报表信息不一致,有的填写人员甚至随意填写几个没有任何依据的数字进行公示。二是误将12月当月数据公示为全年数据。三是没有看清楚金额的单位,误将万元当元填写。四是填写人员填写多户企业时不仔细,将企业报表搞混,导致填写财务数据错误。或者填写数据不认真,尾数不写。

提醒:填写人员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公司情况,认真、负责填写,建议公司负责人应在6月份前自行检查、纠正。涉及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

10、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一是财务数据未如实申报,有的将未到账的出资作为所有者权益填报,有的甚至胡乱填报数据。二是依据虚假编制或者明显错误的财务报表,导致企业公示财务数据错误。

提醒:根据《会计法》、《公司法》等规定,企业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由财政部门依法查处。不管是独立和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应按遵守会计制度。非法人机构(分公司)填报相关财务数据时应与总公司财务等相关人员联系,填报真实数据。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财务报表填相关数据;自身未建帐的,按主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属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填写“0”。

11、企业未及时缴足或者挪用实收资本,未按照规定主动改正。

提醒: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缴足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备案。

12、企业发生股东出资信息变化、股权转让或者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受到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未及时正确公示。

提醒:以上信息要按照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正确公示。股权转让要填写完整,包括新进股东、退出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

13、股东报告年度内多次缴、实缴出资,填写容易出错。

提醒:认缴出资按最新章程填写,实缴按股东在企业设立后缴纳到位的注册资本累计填写,出资时间填最后一次认缴和实缴资时间。如果系统允许,可按实际分开填写。

14、从业人员、参保人数、参保金额等出现填写错误。

提醒:从业人数填写,根据企业12月份发放工资表单人数填写。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单位缴纳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计算。实缴金额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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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 09:18